铁川法苑007: 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法理思考


2022年12月03日 05:45    来源:美中时报     郝铁川


       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都在一些文件中出现过,前者更多些,目的都是为了更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学术繁荣,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经济学界和哲学界的学者都对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区别、关系进行过一些研究,但法学界似乎无人对此探讨,这是令人遗憾的事情,因为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首先是一个宪法实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已逝的复旦大学哲学教授俞吾金先生在《学术界》2002年第三期发表的《也谈学术规范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这篇文章中,把人们的学术活动分解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学术研究活动,如学术研究课题的酝酿和提出,学术研究的具体过程,学术讨论的展开和深入,学习成果的言说、发表或出版等;另一种是非研究性的学术活动,例如学术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学术成果的鉴定和评奖,学术组织的建立和相应的学术领导机构的产生,等等。虽然这两种学术活动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同时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前一种学术研究活动适用于学术自由原则,而后一种非研究性的学术活动则适用于学术民主原则。如果用单纯的学术民主来指导整个学术活动,必然会扼杀学术自由,导致灾难性的结果。


       时任武汉大学校长的经济学教授顾海良发表在《高校理论战线》2011年第1期的《人文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的路径及其实现条件》一文认为,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区别及其适应范围问题,是实现跨学科研究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我们现在学术上更多的是依赖于学术民主,而没有强调学术自由。所谓学术民主就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学术中的问题。譬如在评审课题时,课题给谁由专家来投票;在评价科学成果时,得票最高者得到奖励。投票这种民主看似公正,但有很大的局限性,最根本的就是学术研究本身不能这样民主,不能简单地少数服从多数,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那里,对学科最敏感的创新者肯定是个别的,当大多数人还习惯于传统思维时,少数人萌生了一些创新,但他们往往不被认可,投票过不了关。假如单纯依靠学术民主,就会扼杀这种学术创新,所以我们在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时候,不能搞泛民主,更要强调学术自由。关于学术自由,我们应该设定一些基本的规定性,可以概括为如下三条:第一,就是学术自由是以宪法为基础和圭臬的学术自由,任何国家高校中的学术自由都有一个大前提,这就是以宪法为基础和圭臬,在不违宪的基础上。第二,学术自由是通过自己的诚实研究,对自己探索真理结果的自由表达,它不同于一般的言论自由或“教学自由”。学术自由是指通过自己的成熟研究,对自己探索真理结果的自由的表达,当然也许他的探索失误,但是绝不允许想当然地表达。芝加哥大学的首任校长哈珀认为, 如果教授把尚未经过专业同行的科学验证的结论当作真理加以公布,或者是以专家身份对与其专业无关的问题或自己毫不理解的问题发表看法,那么就是滥用了特权。可见,这里强调的是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统一。 第三,学术自由包括对学术问题进行平等的讨论,这种讨论可以理解为不受妨碍地探求真理的权利,不受行政的、政治或宗法的权力的压制,尤其是不受非专业人士的干预。这三条我认为就是学术自由的根本,也是我们所提倡的跨学科研究的根本。


       上述两位学者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一是学术活动可以分为学术研究和评奖、立项之类的非研究性的学术活动;二是学术研究适用于学术自由原则,可以平等地讨论,但不能实行票决。而评奖、立项之类的非研究性学术活动适用于学术民主,由学术团体和机构通过投票来解决,不受公权力的压制;三是学术自由既要遵守宪法、法律,也要承担学术研究的伦理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学术研究属于私人生活空间的事情,适用于“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学术自由原则,此即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动用公共资源和纳税人钱财进行评奖、立项等非研究性学术活动,如同宪法第四十七条所说的“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则应适用于不受公权力随意干涉的学术民主原则;学术自由要承担伦理责任、甚至是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此即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例如,不能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不能假借学术研究侵害他人名誉,等等。


       我想强调的的是,第一,学术自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学术研究是为了出新思想、新观点,评价学术成果最重要的尺度就是看其是否贡献了新的思想观点,至于学术成果的社会价值则是一个较难把握的标准,因为社会价值有显价值和潜价值之分。世界上一些重要学术奖的一些对象往往都不是当年成果,而是要沉淀几十年后再来考量。我记得十月革命前俄国一位进步的、才华横溢的学者,在大学毕业论文进行答辩时,遇到了一群守旧的答辩委员会成员,意见一致地将论文否定,但这篇论文后来却成了不朽学术名著。第二,学术民主要在尊重学术自由的基础上进行,不要伤害学术自由。例如,在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和社科立项、成果评奖中,不能仅仅因为对作者的观点不赞成,就轻易否定、而不通过,只能就作者是否有违宪行为、剽窃行为、论证是否充分等进行审查,而不应有其它更多的考量。因为真理和谬误的关系相当复杂,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我们要鼓励创新,就要创造一定的自由环境,法治的重要价值就是“法不禁止皆自由”,“使人免于恐怖”。自由才能促进创新,这是人类历史证明过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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