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民营经济:刑事罚没收入制度亟需改变


2023年04月14日 08:25     假装讲法

       地方司法机关的趋利执法行为犹如过街老鼠,民间一直在呼吁杜绝趋利执法,官方也一直在重申禁止趋利执法,但问题却永远是“问题”。


       近期,高层再次就保护民营企业的问题密集发声,但在民间,遭遇趋利执法的民营企业同样很多,比如在家属控告河南新乡趋利性执法:无辜抓捕病重民营企业家、张庭案|趋利执法不停,违法办案不止、一纸通知,海南近百亿民企被托管、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一个被趋利执法毁掉的典型样本等公开材料中,都可见地方司法机关趋利执法的影子。


       在本文看来,如果不改变司法经费部分来源于刑事罚没收入的制度设计,恐怕大部分的刑事司法行为都难逃趋利执法的质疑。


       地方司法机关将罚没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后,地方财政再根据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缺额,将所收取的罚没收入部分返回至地方司法机关,从而形成了我国的地方司法机关部分经费自筹的制度。


       在《刑事罚没收入补支司法经费制度的形成与变革》一文中,作者冷鼻渊博士指出:


       将罚没收入引入司法财经体制,用以补足司法经费的短缺部分,我国司法经费形成了长期的对罚没收入的财源依赖。反过来讲,也正是司法罚没收入为我国地方司法机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物质保障。无论是工资福利的发放、办案经费的补充、基建维修经费的筹集,还是办案奖励的发放,刑事罚没收入的物质支撑作用都是功不可没的。


       《南风窗》杂志刊发的一篇“警察趋利执法是如何发生”报道中,提到:


       2014年实行财政政策改革以后,财政局根据核算,保障公安局每年800万元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一分钱;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这对执法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第一,基层执法单位要考虑重组执法单元,让更多的民警投入有经济收益的案件;第二,基层执法单位还可能选择性执法,优先考虑办理那些和经济收益相关的案件。


       但近几年以来,趋利执法现象愈演愈烈,管辖制约在有些案件中沦为纸上制度,且办案单位毫不掩饰“趋利”的目的。


       在远成案中,办案人员就坦率的承认:


       “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


       在新乡孙天群案中,办案人员称:


       “只要将一亿多元所谓'账款'打入特定账户,就可以判孙天群缓刑”。


       诚然,对民营企业、企业家的保护是一个一揽子的工程,杜绝趋利执法现象也需要多种制度设计并进,有些甚至是根本的制度设计。


       但就地方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来源而言,如果一地的司法机关,他们的电费、油费、他们工作人员的加班费、津贴等,都需要部分通过刑事罚没收入来解决的话,又如何去制约他们的“牟利”冲动?司法正义与切身利益又该如何抉择?


       就如在张庭案|国民已经以纳税的方式支付了“对价”, 办案机关不能再通过罚没的方式进行“创收”所述:


       办案机关是一个为全民提供无差别公共服务的政府机关,其经费来源应为税收,国民在纳税时已经就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支付了“对价”, 办案机关不能再通过罚没的方式进行“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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