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念江平:平等是市场法治的核心


2023年12月19日 07:09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总第280期    江平

       我讲的主题是《平等是市场法治的核心》,将分四个方面阐述。


       一、1986 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体现了市场法治的基本精神。这一基本精神就是以平等作为核心,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轴。


       这个平等包含了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责任平等,从法律和市场经济来说,当然也包含了市场准入的平等、资源分配的平等、市场义务承担的平等、市场权利保护的平等,只有这些组合在一起,才可以说真正体现了民法的平等精神。


       与平等精神对立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特权,一是垄断。因为平等的对立面就是地位不平等,地位不平等一个是特权,另外一个就是垄断。


       我1984 年第一次出国访问到了德国,知道德国有个《反卡特尔法》,也就是反垄断法,当时我很幼稚地提了一个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还搞反垄断?因为我在苏联学习的时候,列宁说的帝国主义就是垄断资本主义,这个垄断资本主义当然应该是保护垄断,德国怎么还反垄断?


       德国人的回答给我的印象非常深刻:市场经济最根本的是自由竞争,如果扼杀了自由竞争,那么资本主义就没有活力了。所以不管是国家垄断也好,私人垄断也好,任何形式的垄断我们都反对。


       我想这就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社会也好,市场也好,都是在竞争中生存,在竞争中才能发展。我们现在的很大一个问题就是过度垄断,过度垄断造成我们经济方面很大的缺陷。


       我们搞市场经济,也正是要体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市场的平等地位。


       二、物权法的“妥协”。


       《物权法》的争论表明立法在此问题上的妥协。


       应该说,《物权法》是一个很有历史意义的立法。《物权法》从总的来说是保护了私有财产,保护私有经济,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物权法》也包含了一些内伤,内伤从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存在了。最早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来起草《物权法》的专家建议稿,这个专家建议稿是最早的毛坯稿,应该说对后来《物权法》的形成有重大的影响。


       建议稿采取的主体模式与《民法通则》一致,就是自然人和法人,因为自然人和法人表现了最大的平等,完全是平等的主体。


       但是这个草案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后,法工委的领导说这不符合《宪法》,《宪法》讲的是国家、集体和私人,你这里怎么变成了自然人和法人?基于这一点,社科院专家起草的《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就要推翻。后来就找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教授按照《宪法》的主体模式再起草一稿。而把《宪法》规定的主体模式用在《民法》上,就成了很不伦不类的东西。《民法》讲的是平等主体,当然是自然人和法人,《宪法》的主体讲的是土地所有,土地所有一个是国家所有,一个是集体所有,一个是私人,当然不是指私人土地所有,还有承包权和其他的权属私人所有。


       这样一个模式实际上就造成立法上第一次开了《物权法》里的主体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完全不一样的先例,这个划分本身包含了一个不平等的基础。因为国家、集体和私人这个划分使得很多人会感觉到国家、集体、私人是不平等的,国家的当然要优先,集体的在后,最后才是私人的利益。这样的观念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或者建国以来就形成的人的概念里面,根深蒂固。所以,这就是形成当下的不平等的一个根源。


       从目前看,以后要把《物权法》纳入到《民法典》的体系里面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主体模式不一样。在《民法》体系里,集体不能成为主体,所以在这一点上是存在问题的。


       在《物权法》讨论的过程中,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提出了《物权法》违宪的问题,在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他还发动签名,要求暂时不通过违反《宪法》的《物权法》。他的道理很简单,《宪法》规定是公有制为基础,这点为什么不提?后来我们在《物权法》的写法上有所改变,在《宪法》层面来说,以公有制为主体这点不能改变,但从市场经济来说,市场经济应该人人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私人所有是平等的,没有哪个是基础,这就变成二元论了,严格说来这是一个矛盾的说法。


       这句话如果再进一步的理解,能不能这么说:


       在市场经济的角度私人跟国家是平等的,私营企业跟国有企业是平等的,但是从《宪法》的角度来说不平等,或者说政治上是不平等的。这就容易得出一个结论——经济上给了私营企业一个充分的、平等的地位,但是在政治上并不平等,不要以为私营企业跟国有企业完全一样,国家还是以公有制为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附带的。这实际上就造成我们现在对于私营企业的保护有了差异。


       很多人会觉得即使《物权法》上规定了私营企业跟国有企业是平等的,但终究《宪法》不完全是这样,《宪法》强调的还是公有制为基础,这种双重的提法,影响了我们现在对民营企业地位、私营企业财产地位的认识。在经济上给了民营企业很多自由,在政治上还没有很多的自由,在经济上承认是平等的,在政治上并不完全承认是平等的。包括现在国家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实际上也持有和暴露出这样的观点。所以形成了在政治地位上,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财产抱有歧视的态度,根源就是在《宪法》中的这个规定。


       三、《反垄断法》是不是适用于国家垄断?


       西方国家有《反垄断法》,或者说《反垄断法》是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因为以前我们都没有市场经济哪来的《反垄断法》?只有在市场经济下才有《反垄断法》。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上是反私人垄断,没有多少反国家垄断的问题,因此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也没有这种反国家垄断、反行政垄断。他们的市场很少有过多的行政干预。


       应该说,我们国家起草《反垄断法》面临着和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如何对待国家垄断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在起草过程中争论不休的问题。这其中的一点就是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区别。我们从《反垄断法》可以看出来,我们反对的是行政垄断,但不反对国家垄断,国家垄断跟行政垄断是有区别的,即反对国家行政垄断,但不反对国家的经济垄断。


       我们在法律里面写的国家行政垄断更多讲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从措词里就可以看到,反对市场格局、反对其他地方的货物不能随便进入市场,利用加税的办法来限制其他地方的货物流入等等,这些基本上还是指地方行政权力的垄断。如果涉及到中央政府行政权力的垄断,我们到底反对不反对?比如说,对于国家发改委的一个文件,是不是能够认为是一个行政垄断?很多价格的垄断是国家发改委的指示,电价到底涨不涨,煤价到底涨不涨等等,这些问题是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恐怕到现在没有一个人认为这是行政垄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国家垄断,什么是行政垄断。


       实际上,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国家行政权力当然要保护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利益,不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怎么来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呢?在这一点上就出现了中央政府权力的行使和企业利益的难解难分,这时候政企分开是很难的。


       再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国家垄断?这在《反垄断法》讨论的时候也引起了争议。这个问题究竟是法律概念上的国家垄断,还是经济概念上的国家垄断?按道理来说,垄断应该有一个法律界限,也就是用法律来界定什么是属于国家垄断的行为,可是我们现在法律上很少或者说唯一比较能够表现的、用法律形式提出来的就是《烟草专卖法》,那是国家垄断了。虽然不是国家完全控制生产,但国家垄断了交易,是对烟草买卖的控制。


       这当然不应该是我们在《反垄断法》里说的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方面的重要命脉等领域。那么这样的一些领域究竟是哪些?法律只是列举了一些。金融算不算国家经济安全的命脉?当然可以算,但法律上并没有说金融方面就完全是由国家来控制。金融也有民间资本参与,军事工业下游有一些也是民营企业来办的,也不能够说军事工业完全是国家垄断的。铁路原来曾经有民营的,后来民营的一部分也取消了,现在真正民营的恐怕一个都没了。民航也允许民营介入,原来有好多民营航空,现在好像只有那么一两家了。


       所以严格说来,我们并没有从法律上来界定哪些是属于国家控制的,它的经营范围是多大,它保持垄断的程度是多深?这些都没有规定。这就引起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反垄断法》的解释权在政府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认为这个行业不应该属于《反垄断法》管的,那就可能不受限于《反垄断法》,行政的任意性很大。


       四、破除国家各种形式的垄断还在于深化改革。不仅是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有很多人讨论所谓的“中国模式”,认为现在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了一个问题,美国之所以产生金融危机就在于其国家干预得太少,中国恰恰是因为在市场上有了一些国家干预,或者有了比西方国家更多的干预,所以我们避免了这场危机。


       我觉得这个是不完全正确的结论。


       过去西方国家在市场方面太强调自由主义,所以在这方面国家干预是少了一些,但是如果我们就此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那就错了。我们的汇率不自由,利率也不自由,我们对经济的管制很多是很严格的,包括在《反垄断法》的解释方面也是以国家控制为主要手段。如果再继续这样下去,我们仍然不能够摆脱这个怪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首先必须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当然,要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必须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因为我们现在的政治体制就是党政不分的,不改革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要想深入也不可能。此前有某领导说不搞私有化,这句话是不是代表中国的方针?怎么来理解这个“私有化”?


       房屋是不是私有化了?财产是不是私有化了?生活资料是不是私有化了?要把私有化的概念弄懂,什么叫私有化?是讲土地不要搞私有化,还是指什么?我们国家的法治离不开政治,这是千真万确的。要想法治昌明,要想真正能够依法办事,首先要能够政治清明,政治理顺,政治理不顺法治永远也顺不了,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把政治体制搞顺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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