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丝绸之路需在法治轨道运行

2015年01月20日 12: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灯光打在背景展板上,画面中,一队骆驼商队行走在浩瀚沙漠。沿着画面中商队前行的方向,目光定在12个字上:“建设法治中国 重启丝绸之路”。

   从历史回到现实,这里是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1月10日至11日,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深圳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将这次的主题集中在2014年的两大关键词:法治中国、丝绸之路。

   一项法治、一项经济,两大国家战略交织在一起,衍生出第四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的一大热点:新丝绸之路上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先头部队”遇法律风险

   “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我们选择交通、铁路等基建项目和物流项目作为切入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说。

   交通、铁路企业成为重启丝绸之路的“先遣军”。当然,他们也最先遇到新丝绸之路上的法律风险。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走出去”已有多年,很多海外项目就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上。据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统计,他们在丝绸之路沿线已修建了2300多公里公路,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也承建了多个深水港项目。

   “行走”在丝绸之路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面临的最突出的法律风险,在项目招投标环节。

   对于此类法律风险,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副总法律顾问刘江南这样解释:国家不同,法律环境也不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腐败还是重灾区。有的时候要拿一个标,除了正常的投标程序外,还要运作很多工作。另外,一些欠发达国家的政府领导人频繁更换,有的时候,一任部长答应的项目,下一任部长就不认账了,这种情况有很多。

   “在招投标环节,我们遇到的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刘江南说,比如有的国家规定,外国公司在本国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在实施履行合同时,劳动用工业人员比例是1:1。也就是说,中国公司就这个项目引进了500人的技术管理队伍,包括财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同时要配套500名当地员工。当然,有些国家对此规定的比例是三分之一。还有一些国家规定,70%以上的主体工程必须由公司自行完成,不得承包,更不得转包。我们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走出去后,去的是一个代表处或者一个主体公司,并没有相应的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在当地。有时候,这些企业需要依靠当地的公司来完成和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违法转包。如果中国公司在海外建筑施工现场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很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由法律环境差异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只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一家遇到过。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于腾群用分析法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风险点,其中一个就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体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差异显著,各国法律建设水平极不平衡,企业在不同国家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有些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稳定,如东南亚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杂乱,国内执法环境较差。

   对于踏上新丝绸之路“先头部队”遇到的法律风险点,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张永坚作了这样的总结:新丝绸之路沿途国家各自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国家体制不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贸易投资壁垒;一些国家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执法环境差等诸多问题。

   多元交流背后的深层危机

   “‘一带一路’上的投资将是多元化的,不仅有基建、物流项目,今后还会有贸易、金融、传统商品等诸多领域的投资。”杨力说,因此,“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点也是多元的。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正有着这样的经历。在交通基础建设这一传统经营市场外,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这些年开始进入投资领域。“目前的感受是,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更突出、严重性更大、法律关系更复杂。”刘江南说。

   在杨力看来,如果谈各个领域、各个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将会列出一个很长的清单。实际上,在这些看得见的法律风险点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风险。

   “其中较为关键的是金融风险,也就是人民币国际化存在短板。”杨力说。人民币国际化不足,也就难以在国外建立结算中心。对于这一点影响,杨力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如果在西亚没有结算中心,企业在当地投资申请贷款时,只能遵循当地国的金融规则,这是一个不利的局面。

   另一个深层次的风险,则是国际竞争无序。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光伏产业。当我国大量光伏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时,必然对别国市场造成压力,在这一情形下,别国就会利用海外法律环境差异进行“双反”调查。

   “要解决国际竞争无序这一风险,保持海外竞争力,必须选择好走出去的对象,保持好走出去的队形,避免无度竞争,在制度安排上需要有梯次。”杨力说。

   不管是风险的预判、风险的预防,还是风险的解决,都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在杨力看来,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上较深的风险点,也在这支队伍上。“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的法务人才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有90%以上是不够格的。”杨力说,因此,我们需要培养更多具备娴熟外语、国际规则,没有文化差异的涉外法律人才。

   从目前来看,涉外法律人才短缺所带来的风险,已有企业意识到了。刘江南这样介绍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的法律人才队伍:“2013年年底实现了1000人的专职法律顾问队伍。在1000人队伍里,20%的法学博士、硕士有相当好的教育背景,主要是为了提高履执能力。”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全系统现在有专兼职法律顾问人员1016人。“但是,根据目前的规模和现状还远远不够,下一步我们还会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王甲国说。

   建多层级法律保障机制

   政治结构不同、经济结构有别、法律环境存异,这些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已为一些企业和专家所关注。然而,还有一个影响最直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环境安全。

   “位于‘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枢纽地带的一些地区,近年来成为暴力恐怖活动的高危地带。”张永坚说,因此,有必要构建区域预警机制,以消弭恐怖主义带来的风险。

   对于构建区域预警机制,张永坚的建议是,促进各国政府在非传统安全合作领域的合作,在司法协助、情报交换和共同行动等方面加强协调与交流,增强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预警能力和治理能力,共同推进这一区域各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张永坚研究海洋运输法律多年,他认为,为了促进经贸合作,便利人员、货物及各项生产要素的流动,所有活动都须纳入法治轨道。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保障“一带一路”构想得以实施和推进。

   “在当前情形下,多边、双边、区域、国家和地方等层面的制度是‘一带一路’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因此,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一带一路’建设的专门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应加强多边、双边、区域、国家和地方等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执行机制。通过各个层面的法律机制保障,促进‘一带一路’区域合作规范、有序进行。”张永坚说。

   “一带一路”的法律保障机制,既包括多边、双边、国家和地区等不同层级,也应涵盖跨界运输、区域经贸、争端解决等诸多方面。

   “‘一带一路’将是一条中国经中亚至欧洲地区的长图跨境运输大通道。但是,沿线途经国家和城市众多,在国境通关、检验检疫、税费等方面将存在反复报关、查验和交费问题,容易导致通关缓慢、货物积压、成本增高等现象。”张永坚说,针对这些问题,“一带一路”交通运输制度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应是协调和衔接各个运输环节,简化手续和促进外贸商品的统一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消除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阻碍因素和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在区域经贸法律保障机制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陆续签订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合作的双边和多边法律文件,内容涉及经济贸易、投资保护、口岸合作、技术合作、银行合作、能源合作、跨境运输、海关互助、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等领域。“然而,随着各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些条约的实施和执行及法律效力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完善、补充和具体化。”张永坚说。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国家战略,将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然而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随着经济合作机会增多,沿线跨国企业之间将可能产生更多经济纠纷。

   “争端解决机制是深化合作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永坚说,纠纷各方对彼此国家法律制度、法制环境和司法体制缺乏熟悉和信任,因此,按照公平、合理、利益平衡等原则构建区域合作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尤显重要。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为“一带一路”区域内经济主体营造稳定、安全和可预见的跨国经贸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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