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援梁彼得 全美大游行作用几何

2016年03月06日 01:07    来源:中美企业峰会公众号    刘龙珠律师/文



当地时间2月20日,纽约举行声势浩大的抗议示威活动。来自纽约、新泽西、康涅狄格等多地民众聚集在纽约布鲁克林卡德曼广场公园,声援被判多项罪名成立的原纽约市华裔警员梁彼得,呼吁对其进行“公正审判”。 对此,南加州华人律师/刘龙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挺梁游行可能害梁彼得、应给非裔受害人捐款。本报转载此文,敬请关注。


   作为一个华人律师,得知全美多个城市在策划挺梁游行,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给法官施加压力,从而为梁彼得警官翻案,或至少企图在刑期上减轻,我感觉这种方式不但没用,可能有害,因为:


   1.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如果游行示威可以改变司法判决,那么司法独立就成了笑话。


   2.如果法官不被游行示威影响,那么游行示威起不到作用。如果法官受其影响,很有可能是反影响,刑期更重。因为法官会觉得:如果轻判,会给外界一种感觉,司法屈从于外界的政治压力,所以反而会严判。


   3.法官也是亚裔,如果轻判,可能会给外界的感觉是亚裔帮亚裔,只看族裔,不看是非,有徇情枉法之嫌。所以,他会严判。


   换言之,游行示威要么没有用,要么有负作用,反而会害了梁彼得。


   一、本案中不存在“种族歧视”,游行示威有何意义?


   1.法官是亚裔,为什么梁彼得和其辩护律师不选择让同是亚裔的法官来判决,还选择让12名各族裔成员的陪审团来裁决呢?说明,在他们心中,“亚裔帮亚裔”是不存在的。


   2.陪审团中没有亚裔,但陪审员是由检察官和梁彼得的辩护律师共同甄选的。在组建陪审团时,梁彼得的辩护律师可以选几个亚裔陪审员,而事实上,没有。


   3.从华裔律师梁志毅被华裔检察官杨振威检控、赴美生子的中国孕妇马翼被华裔海关官员遣返这些事实来看,亚裔并不一定帮亚裔。如果亚裔徇情枉法帮亚裔,只认族裔、不分是非,不但渎职,甚至违法。


   二、以往 “白人警察开枪打死黑人”案件


   1.2008年7月,马里兰州巴蒂摩尔市(Baltimore)白人警察Tommy Sanders开枪打死非裔青年Edward Lamont Hunt。该案中,受害人虽是手无寸铁,但袭击了警察,在逃跑过程中把手伸进自己口袋中。 Sanders警官感觉到受威胁,于是开枪将其击毙。


   Sanders警官受到检控,但被陪审团裁定无罪。


   2.2014年8月,密苏里州弗格森市(Ferguson)白人警察Darren Wilson开枪打死18岁非裔青年Michael Brown。该案中,嫌犯Brown在便利店抢了几包雪茄烟之后逃之夭夭。 Wilson警官接到指派,赴案发地附近巡逻,正好碰到嫌犯。嫌犯Brown把手伸进警车的车窗,试图抢夺Wilson警官手中的枪,在争执过程中,枪走火,但没伤到人。 Brown于是逃走,Wilson警官持枪下车追捕。 Brown突然转过身来面向Wilson警官,并向他靠近。 Wilson警官感觉到威胁,开枪将其击毙。


   大陪审团裁定:不检控Wilson警官,无罪释放。


   3.与梁案案情最接近的纽约Stansbury案。


   2004年1月某天凌晨1点,纽约市白人警察Richard S. Neri和其同伴警察,在一处公寓的屋顶天台执勤巡逻过程中,开枪打死了手无寸铁的19岁非裔青年Timothy Stansbury。当时Neri警官持枪在手,正准备打开一扇天台楼梯间的门进行检查,而碰巧的是,受害人Stansbury从门后突然推开了门。受到惊吓的Neri警官条件反射的开了一枪,将其面前的Stansbury打死。


   大陪审团裁定:不检控Neri警官,无罪释放。


   三、梁案与以上案件不同点


   1.梁案与其它案件的最大区别是:梁彼得并没有受到威胁,而且他当时也并没有认为自己受到威胁。梁一口认定是枪走火。而其它三个案例,开枪警察都说,是受到嫌犯的威胁或惊吓,不得已而开枪击毙嫌犯。


   2.以上案例1和2(Hunt案和Brown案)中,警察都是在自己或公众受到袭击、威胁或惊吓的境况下,履行警察职责,开枪将嫌犯打死。梁案中,梁彼得根本没受到袭击或威胁。


   案例3(Stansbury案)与梁案最类似,受害人Stansbury没有袭击警察,也没有犯罪意图。但是,Stansbury突然推开天台楼梯间的门时,正好就在警察面前。警察正在持枪巡逻,受到惊吓,并且认为有袭警的可能性存在,一枪将Stansbury打死。

而梁案中,梁一口咬定枪走火,没有袭击和惊吓。


   3.子弹的轨迹不能控制,但手指不放在扳机上可以控制。


   梁案中,子弹的轨迹非常戏剧化、小概率的经过墙壁反弹,打死了受害人Gurley。虽然打死Gurley,不能预测。但梁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实际上根据当时情况手指不该放在扳机上),有可能会使手枪开火、开火后子弹有可能会造成伤亡,这是可以控制的,而且是可以避免的。梁的错误是将手指放在扳机上,至少陪审团是这样认为的。“走火”证词被认定说谎。


   4.警察作为高危行业,是受法律保护的。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开枪或不开枪,有其自由裁量权,只要他认为自己受到威胁,应该开枪,那么就是合法的,法律给他这个权利。


   纵观上述列举的三个案例,开枪警察无一例外的都声称:自己当时感觉受到威胁或惊吓,于是开枪,因此开枪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最后的结果,这些警察要么受到检控而被裁定无罪,要么根本就没受到检控。


   梁始终坚持说,自己不是因感觉到威胁或惊吓,运用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而主观开枪。


   梁说,自己没有主观意图开枪,是枪走火,是客观原因,是意外事件。


   这种辩护词,首先把自己排除在“合法开枪”的警察权利之外。其次,枪经过陪审员现场检查,走火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梁的“走火”证词,被陪审团一致认为不可信,梁在说谎。


   换言之,如果刘龙珠律师是陪审员,也同样会认为不可信。说谎一次,失去信用,从而导致梁的所有证词,都被陪审团认为不可信。而且,梁对陪审团采取回避态度,不直接回答问题,所有问题交给辩护律师回答,更让陪审团认定,梁心里有鬼,不敢面对。


   5. 梁见死不救。这是上述三个案例中都没有的情节。


   据梁的同伴警察证词,梁在发现受害人Gurley中弹、倒在血泊中之后,说了一句话,大意是:“我会被开除,云云”。


   从此看来,梁经验不够、责任心不够、说谎、且冷血。他应该立即对受害人施救。即使警察根据当时的情况,认为有危险,不能亲自施救,也应该立刻打电话叫医疗救护。事实是,梁没施救,也没打电话通报,而是与同伴警察争执了长达4分钟。 4分钟对于一个急救伤员而言,是生与死的距离。最后是Gurley的女朋友自己打电话叫来的救护车。


  四、是真的All Lives Matter?还是“情大于法”?


   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平时有很多不易觉察的感情因素,会影响对是非的判断。刘龙珠律师在此作几个假设,请大家在自己心里回答这么几个问题:


   1.如果将梁彼得和被他打死的非裔Gurley的位置调换一下:开枪的是一名黑人警察,而无辜被打死的是一名华裔,留下一个两岁的女儿,陪审团判黑人警察有罪。请问,大家还会不会觉得有“种族歧视”?还会不会上街游行替这位黑人警察鸣不平?


   2.如果这位被打死的华裔,就是你的家人(儿子、兄弟、父亲、叔伯),那么大家还会不会上街游行示威?既然 All Lives Matter生命平等,在亲人无辜被打死的情况下,还有为开枪警察游行的想法吗?


   3.如果检察官是华裔,而被检控、最终被定罪的是黑人警察,这种情况下,大家认为还是否有“种族歧视”?是否还要上街游行示威?


   4.如果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几名是华裔,但最终裁定梁彼得有罪,那么还有没有“种族歧视”的可能?还需要上街游行示威吗?要知道,陪审团中只要有1人持反对态度,就不可能对梁彼得定罪。


5.之前的Hunt案、Brown案、Stansbury案,非裔社区都举行过大规模的游行抗议。既然All Lives Matter,那么今天的游行者们,你们当时都参加了吗?


   以上问题大家自己在心里回答就可以,不用表达出来。


   五、用实际行动体现All Lives Matter


   1、经济上、精神上对受害者予以补偿


   大家的游行口号是All Lives Matter,那么黑人的生命与华人都是平等的。大家在关注梁彼得命运的同时,也应该抚恤无辜受害的Akai Gurley的家属。


   毕竟在这个谁不不愿意发生的悲剧事件中,无辜的Gurley失去了生命,留下一个两岁的孩子。刘龙珠律师仅此倡议华人游行者,每个人以梁彼得警官的名义,为Gurley的家属捐一美元,并致以慰问信、慰问电话、鲜花等,最大可能的减轻受害人家属的伤痛,这样不仅表现出华裔群体的善心、公平心,而且能体现出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美国精神,同时也更能够帮助梁彼得。因为法官也许会觉得,受害者家属的伤痛在华裔群体的帮助下,减小到最低程度了,那么在罪名不变的情况下,会对梁彼得从轻量刑。


   2、游行、示威要理性平和,遵守法律


   美国的司法独立于行政。游行、示威只能给行政系统施加压力,却根本不可能影响司法系统。如果在游行、示威过程中,情绪激昂、行为偏激,甚至触犯法律,那么不仅帮不了梁彼得,反而给华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3、纠正彻底错误的思维方式


   有人说,白人警察开枪打死了人,没事。华裔警察开枪打死了人,就被定罪,这不公平,是种族歧视。


   先不提所谓“白人警察开枪打死人”的案情与梁案有巨大的差别,单指这种思维逻辑,就彻底错误。


   举个简单例子:一群小混混在餐馆吃了饭,不给钱就走了。你看见了,说他们不给钱,我也不给?你们要我给钱,就是歧视,我就要上街游行!


(原载中美企业峰会公众号,标题为编者加,图为中新社记者阮煜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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