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枉法裁判:上海法院遭实名举报


2023年12月23日 08:39     墨林金论

       我是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日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健,身份证号34012319690625357X,联系方式18017692658。现在我实名举报上海日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光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原审监庭副庭长王远、法官周宏伟、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汪毅、顾文怡、宝山法院葛宝琴、书记吴志宏、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顾玉红。


       日日公司捏造事实,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抢占我公司土地、厂房,被宝山法院、二中院、上海高院驳回后,通过“找关系”、威胁的方式硬生生把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推翻,更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达到他的非法目的。执行活动中,判决中写明的335号土地实际上是案外人的,他们又通过打砸门牌、喷漆涂改的方式,将我的331、273号土地改为335号,并强制执行。多年来,我到处申诉,土地所有权人大康公司两任董事长路见不平,也为我多次申诉,《解放日报》《法律与生活》也报道了这个案件为我伸张正义。后来,我多次接到威胁电话,考虑妻子孩子安全不再赶信访。近年来,司法整顿,看着一个个冤假错案被拨乱反正,我又有了希望,尤其,去年上海该院审监庭庭长王远离职,我终于看到了希望,向各位领导申诉,请求各位领导为我伸张正义,万分感谢!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


       2004年2月25日,都市工业园区B1地块(19亩)(原宝山区刘场路331号、273号两块土地合并),所有权人是上海大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康公司”),集体所有。我在设立日健公司阶段与大康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331号地块,租期为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因为当时这块土地上有部分民房尚未拆除,所以,大康公司同意将2004年2月25日至2004年11月1日期间作为日健公司筹建期间的免租期,同时将马路对面刘场路335号的一排临街底商商铺也赠与我使用(后来,这排底商被拆除)。之后,日健公司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我又在2004年8月20日以日健公司名义重新与大康公司订立土地租赁合同,并将之前我个人与大康公司签订的合同销毁。


       土地租赁期间,大康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日健公司,日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大康公司支付租金,且一直由日健公司李光健与大康公司联系、对接,大康公司从未与日日公司、李光美个人联系,甚至并不认识。另外,日健公司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一直由日健公司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且日健公司就案涉房屋缴纳了房产税、缴纳水费电费等。


       日日公司李光美是我兄长,他控制的日日公司也在我的厂房办公。几年来一直和睦相处,但后来因为一些家庭恩怨,他想将我的厂房、土地占为己有,我没同意。后来,日日公司捏造事实、虚假诉讼,企图借助司法判决达到他非法目的。


       一审,日日公司败诉,非法目的未能实现:


       2010年9月10日,日日公司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我公司日健公司告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主张“一、依法确认宝山区刘场路335号的19亩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场地内的四幢楼房建筑面积为二万平方米二十年的使用权归属原告;二、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剩余租金739058.73元给原告”。合同具有相对性,我公司与日日公司之间哪里来的租赁合同纠纷,而且这块地是我日健公司与大康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他日日公司有什么关系?宝山法院为了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将大康公司列为了第三人,调查了我公司与大康公司的合作背景、履行合同的过程,等等。最后认为我日健公司才是承租人,并作出(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日日公司的全部诉求。


       二审,日日公司败诉,非法目的也未能实现:


       日日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作出(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又驳回了日日公司的诉求。


       再审,日日公司败诉,非法目的又未能实现:


       2011年,日日公司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委托书》(实际上是伪造的假证据)等资料作为新证据。上海高院查明后认为,“就日日公司与日健公司争议的租赁合同主体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大康公司明确表示合同履行相对人为日健公司,再结合系争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情形,一审、二审法院确认租赁合同主体为日健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2011年9月15日,上海高院作出(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0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日日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切本来都是正常的进行,正常的结果,我十分感谢这些法官公正裁判。但是,日日公司开始找关系、伪造证据资料,案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突然有一天,上海高院又说日日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实际上是伪造的假证据)属于新证据,所以要再审本案,作出了(2012)沪高民一(民)监字第9号裁定,指令二中院再审,二中院又发回宝山法院重审。(我多年申诉中,日日公司李光美一直说他在上海高院有人,说我白折腾,后来,我才知道是日日公司李光美找到上海高院审监庭副厅长王远推翻的原判决。)
重审一审,宝山法院法官葛宝琴、书记吴志宏干扰案件,并为大康公司指定律师顾玉红,顾玉红在庭审中罔顾大康公司意愿,做虚假陈述:


       重审中发生了改天换地的大事件,宝山法院主动将大康公司追加为被告,而且葛宝琴法官找到大康公司董事长朱顺明,要他“拿个态度”,朱顺明董事长一直坚持原来是什么态度还是什么态度。后来,指定要求大康公司将代理律师换成顾玉红,大康公司无奈同意了,但认为大康公司原董事长朱根荣有证言证词在,而且做了公证,而且法院之前已经判过了,顾玉红只要实事求是说就好。但没想到,顾玉红作篡改事实、作伪证。而且,日健公司提出《委托书》是伪造的,申请鉴定,法院置之不理。2014年4月25日,宝山法院基于大康公司新代理人顾玉红陈述及《委托书》(日日公司伪造的),认为日健公司系基于日日公司委托与大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作出(2013)宝民三(民)再重字第4号判决:日日公司与大康公司关于335号地块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33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四幢楼房由日日公司继续使用。(注:在审一审中,日日公司撤销了关于地上房屋权利的主张,再审一审判决超出了诉求范围。)


       重审二审,二中院继续采用伪造的《委托书》,驳回日健公司鉴定申请,日日公司非法企图继续得逞:


       日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多次向法院申请对关键证据《委托书》进行鉴定,《委托书》上加盖的日健公司的印章肉眼可见是伪造的,从印章直径大小、字体、五角星角度等都肉眼可见是伪造的,上海二中院却直接驳回了日健公司申请,并作出(2014)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2号判决:一、撤销再审一审判决;二、日日公司对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B块1号土地拥有使用权。(注:撤销再审一审部分判决内容,是因为判决结果中的“地上四幢楼房”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


       我公司仍然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诉,立案庭不予接待。


       日日公司虚构了委托关系,又另案起诉解除这个委托关系:


       紧接着,2015年1月16日,日日公司又以与日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告到宝山法院,主张:“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委托被告对宝山区刘场路335号厂房的委托经营管理权;二、依法判令被告迁出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块1号地”。宝山法院根据宝山法院4号判决、上海二中院2号判决作出(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6号判决:一、日日公司与日健公司间委托管理关系解除;二、日健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迁出刘场路335号。


       日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31号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执行阶段,日日公司简直目无王法


       日日公司根据上述宝山法院186号判决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刘场路335号地块实际上已被大康公司出租给了案外人,日日公司指定执行的土地实际上是刘场路331号、273号地块(两地块挨着、合并),故起初拒绝执行。之后,日日公司将331号、273号地块门牌拆除,并通过喷刷涂漆方式,将331号、273号地块改成“335号”地块。2016年4月6日,宝山法院将该被私人定义的“335号”地块予以强制执行。


       2016年4月6日,即执行当日,日健公司将测绘院地图给执行人员查看、提出口头异议,执行人员称不会看地图,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大康公司也出面说明,335号与331号分处两地,不是一回事,执行人员也拒不听取意见,继续强制执行。


       日健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分别于2016年4月中旬、5月7日、6月5日,多次向宝山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异议。2016年7月15日,宝山法院作出(2016)沪0113执异43号执行裁定,称(2015)宝执字第6238号案件已执行终结,并据此裁定对日健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但,日健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执行终结的法律文书,直到收到该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时,方知执行程序终结了,但仍未收到任何书面执行终结文书。日健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复议,2016年11月22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16)沪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日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宝山法院(2016)沪0113执异43号异议裁定。


       2016年9月,《法律与生活》走访调查案件事实后进行报道。2017年3月,《解放日报》又对该案件进行报道。


       多年来,我四处申诉、信访,没人管、也没人敢管,又经常接到威胁电话,考虑老婆孩子安全,我不敢再信访了。但是,大康公司两任董事长一直路见不平,默默为我四处奔波、四处申诉,我的朋友们也一直帮助我、鼓励我。近年来,司法整顿,看着一个个冤假错案被推翻,我又看到希望了、有信心了。我又开始向检察院、法院申诉,可结果呢,半年多了,又都石沉大海了。我别无它法,只能向各位领导举报、反映,希望各位领导能为我主持公道,感谢!


举报人: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

2023年 12 月 21日


       附件:


       1. 《鉴定意见书》,证明日日公司提交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假证据。


       2. 大康公司朱顺明、朱根荣证人证言及公证书,证明宝山法院法官葛宝琴、吴志宏干扰案件、律师顾玉红虚假陈述。


       3. 王宗广证明及公证书,证明厂房房屋是我公司建设的,与日日公司无关。日日公司捏造施工单位、伪造施工单位印章、伪造签字。


       4. 朱根荣、朱顺明申诉书,大康公司朱顺明、朱根荣路见不平,默默为我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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