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判定美国IDC公司垄断 赔华为2千万元

2013年11月17日 10:20

 

  一方是世界通信终端生产巨头中国华为公司,另一方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DC公司,这场知识产权纷争横跨太平洋,从美国一直打到中国。28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继201210月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后,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再遭挫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今年131日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

  此次“337调查”的推动者是美国无线厂商InterDigital,它在2011726日向ITC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InterDigital中文名为“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旗下有众多子公司,互为关联,对外统称交互数字集团(以下统称为“IDC公司”)

  201112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以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由于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此案。

  广东高级法院认为,由于华为公司在中国国内生产,IDC公司在美国的授权许可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华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出口等,且影响达到了重大、实质性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程度,故中国法院可以审查IDC公司在美国市场垄断行为对华为公司的影响,做出裁决。

  广东高级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对不公平定价的“指控”,依据主要有: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法院确认,IDC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法院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对全球范围内必要专利进行打包许可,这对华为公司这类跨国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则,不构成垄断行为。

  广东省高级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级法院两审均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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